“跟風”、“炒小”、“炒新”……我國資本市場長期存在“投資者非理性”問題。為加強投資者教育,培育長期投資、價值投資文化,持續(xù)提高中小投資者的專業(yè)知識水平和風險防范意識,證監(jiān)會近日宣布將以“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為契機,以“理性投資 從我做起”為主題,組織開展一次投資者教育專項活動。
如何理性投資,其實大有學問哦,大家Follow小海一起來學習下吧!
【案例介紹】
近期有投資者舉報,一些機構推廣所謂“外盤期貨”代理業(yè)務,宣稱可以為境內投資者參與境外期貨交易提供渠道,代理香港、紐約、倫敦等市場原油、黃金、股指、外匯等期貨投資,國外有什么,就可以做什么,有的還提供“專家”指導、“一對一教學”、期貨配資等服務。投資者只需提供身份證件、開戶并繳納相關費用后,便可通過這些機構的特定交易軟件進行“外盤期貨”交易。
【法律法規(guī)】
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期貨交易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第六條規(guī)定“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國務院期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外盤期貨”交易違反了“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的規(guī)定。相關代理機構和個人代理“外盤期貨”違反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規(guī)定。
2、《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7修訂)第四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禁止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外盤交易”屬于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期貨交易,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3、境內投資者通過上述機構的交易軟件或移動客戶端參與境外期貨交易,一旦發(fā)生糾紛,自身權益將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從公安部門查處的案件來看,此類交易中投資者交易指令根本沒有下到境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期貨交易場所,而是通過自行搭建交易平臺與客戶對賭,涉嫌詐騙犯罪。
【如何應對】
1、摒棄“以小博大”的心理,提高風險意識。如果見到有人宣傳做“外盤期貨”能夠賺大錢,那是欺詐誤導,請不要參與,以免上當受騙遭受財產損失追悔莫及。
2、謹記“四個合法”,理性投資,即“合法機構、合法產品、合法場所、合法人員”。
3、牢記“投資前先咨詢金融管理部門確定投資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一旦發(fā)現上當受騙,應第一時間收集保存相關資金支付、通訊聯(lián)系方式等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4、《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1998[247]號)第18條明確規(guī)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資料來源:綜合整理于中國證監(jiān)會陜西證監(jiān)局網站。